
梅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行业自律六项管理机制
2020年10月
目录
总 则
一、行业规范运作机制
二、行业诚信执业机制
三、行业信息公开机制
四、行业公平竞争机制
五、行业奖励惩戒机制
六、行业自律保障机制
七、附则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与零售商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零售商业企业的经营行为,遵循零售商业道德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的零售商业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零售商业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梅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章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行业自律机制。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零售商业活动的企业及与零售商业有紧密关系的服务供给类企业、机构和个人(服务供给类企业包含但不仅限于跑腿代购、电商网络、广告传媒、文旅文化等类别),应当诚实守信、增强自律意识,遵守本自律机制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第三条本行规由梅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条本行规经梅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一条 严格执行本协会制定的会员大会机制、理事会机制、监事机制、财务管理机制、印章和文件管理机制、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法定代表人述职机制,按机制要求规范协会内部运作,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条 保证依法经营,自觉维护零售商业行业市场正常秩序。
第三条 严格按照省、市各级政府的规定和行政许可开展零售商业业务。
第四条 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不以行贿、回扣、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价格法》,不相互杀价,不盲目压价,不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第六条 不弄虚作假、坚决诚信经营。
第七条 按规范的程序、规则和相关操作规程、技术条件、技术标准开展零售商业行业及与之紧密相关的服务供给类企业的各项商业活动。
第八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一条 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和相关职工守责。
第二条 认真履行合同,守信用,树立企业良好诚信的形象。
第三条 不违反国家在零售商业及与之紧密相关的服务供给类企业的各类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四条 不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五条 不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员工的合法利益。
第六条 不受贿、收受回扣和牟取不当利益。
第七条 不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八条 不以卖标、买标、围标和串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投标或承揽业务。
第九条 不随意抬价、压价,不高估冒算损害客户利益。
第十条 不弄虚作假,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工作,自觉遵守安全规章机制,坚决抵制不安全的业务行为。
第十一条 不转让、出借公司经营资质证书、个人从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不让他人以本公司或本人的名义执行业务,自觉遵守证件年审和资格认证机制。
第十二条 不擅自停工,自觉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日常生产的检查。
第十三条 不拖欠职工工资,自觉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梅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协会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行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协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协会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协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本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情况和产业预警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本协会的持续责任,本协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广东省民间组织总会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本协会内部刊物、网站等。
第五条 本协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协会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协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 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协会向会员大会和媒体发布和披露本协会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会员大会或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会利益或违法、违规和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本协会应当在会员大会、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事项。
第十三条 本协会应当及时将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会的信息披露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本协会应当随时关注本行业的信息动态,对本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五条 本协会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或监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本协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省、市各级政府制定的各项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 严格企业经营原则,反对以诋毁同行、窍取商业秘密等严重背离行业和职业道德的手段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条、严格约束企业经营手段,不与他人围标、串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
第四条 严格管理企业和个人执业资质、证件,不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挂靠,保证不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资质从事不正当活动。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梅州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投标报价并承担业务,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
第一条 对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律信用突出的企业或个人,经协会理事会研究批准后,分别实施以下奖励措施:
1.通过协会会刊、网站、微信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良好的信用信息。
2.在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为其提供行业信用评价证明。
3.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标人提出在项目投标中给予奖励的建议。
4.向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提出在单位年检、资质升级、企业和项目评优等方面享受政策优惠的建议。
5.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奖励。
第二条 对违反本行业自律公约,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经协会理事会研究或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分别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行业通报批评,通过协会会刊、网站、微信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2.取消参加协会相应年度评先评优评奖评先进的资格。
3.取消(罢免)该单位在本协会的会员、理事、或兼任的协会领导职务资格,在协会会刊、网站和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其单位实施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暂停参加项目投标或承揽项目资格的建议;对个人提出限制其执业资格的建议。
5.对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给予单位或个人一定的罚金处罚。
第一章 协会自律管理
第一条 为促进梅州市零售商业行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维护协会秩序,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组织会员学习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法。
第三条 根据协会章程、本办法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有关行业自律的导则、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向对我市零售商业行业改革和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法规等提供意见和建议,反映会员单位要求,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五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对侵害会员权益或涉及会员利害关系的重大事项,即使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会员的正当权益受损。
第六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协调会员之间的纠纷。
第七条 对会员的违规行为,由理事会根据协会章程有关条款,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置,或提请主管部门给及处置。
第二章 会员自律管理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梅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章程》和零售商业行业规则。
第十条 贯彻执行会员所在行业协会相关的方针、政策、法规。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和秘书处的职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应严格坚持诚信原则,自觉维护本行业和本单位声誉。
第十三条 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政策水平和职业水平,促进职工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十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和零售商业行业实际情况,开展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
第十五条 培养本行业的先进典型,积极表彰本协会的优秀职工,推动协会自律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会员企业应积极参与行业自律管理,按协会章程规定承担相应义务,支持协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需要进行相关调查、取证,会员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无故阻扰。
第十九条 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在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他人,不得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未经他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加强从业人员自律教育,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在零售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
(四)树立团体精神,团结同事,热情服务;
(五)自觉维护本协会和本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六)自觉保守零售商业行业协会和行业机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违反本协会自律保障机制应按协会奖励惩戒方法进行处置。
七、附则
第一条 本公约从维护国家、省、市和全行业整体利益的高度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建筑装饰行业发展环境。
第二条 梅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为以上机制的监督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机制。
第三条本行规由梅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梅州市零售商业行业协会
2020年10 月 23 日